黄石市第二医院招标采购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30 阅读量:9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医院招标采购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城发集团招标和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黄城发办[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院采购和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的各类工程、服务、后勤保障物资等采购及招标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由医院领导、职能科室正副科长组成。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院招管办”),挂靠医院纪检监察科,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医院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医院招管办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及各支部纪检委员组成,监督小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第六条医院招管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招标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城发和医养集团招标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二)制定医院各类招标采购规章制度、范围标准、工作流程;
(三)建立和完善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纪律监督约束机制,对招标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规范化运作;
(四)督促项目采购执行科室,按照城发和医养集团有关招标采购规定,执行申报或进行院内招标采购;
(五)协同相关科室处理医院招标采购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会同经管科、项目采购主管科室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七)受理对于医院、投标及供货方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按照职责查处或会同相关科室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八)建立医院招标采购廉政档案,对违法违规、多次被投诉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定期公开;
(九)会同相关科室定期对医院执行招标采购制度情况开展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
(十)协助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督促各科室对招标采购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涉及采购和招标的其他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医院各类工程、服务、后勤保障物资等采购及招标等活动,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应参加与立项论证、招标采购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工程方案、技术指标设计、设备参数论证、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结果执行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八条 招标前期监督
(一)审核所有监督范围内的项目,进入招标采购流程前是否上报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
(二)审核所有监督范围内的项目,进入招标采购流程前是否进行事前论证;
(三)审核监督范围内的项目手续是否有效和完备;
(四)审核属于医院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指标、设备参数等是否具有排他性;
(五)审核属于医院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将项目情况与拟实行招标采购方式报医院招管办审核备案;
(六)审核院内招标采购项目是否在医院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招标过程监督
(一)参加开标会,对开标会公开的报价及投标单位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是否响应医院招标项目要求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报价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异常评价情况、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是否依据评标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单位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是否按规定时间在医院网站挂职网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评标情况是否向分管领导汇报,请分管领导签字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中标通知书内容及是否下达中标通知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合同签订监督
(一)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按照中标或成交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是否严格执行中标合同,对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中标后双方履行相关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监督
(一)对有无限制和排斥特定单位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标底、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推荐顺序、中标单位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发、医养集团招标采购活动在城发、医养集团局及院招管办的监督之下进行,需医院配合参与的,医院监督小组积极配合监督。
第四章 监督处罚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对于在医院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或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投标单位或投标人不良行为档案,视其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标活动。第十四条 对违反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行为,医院纪委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记入年度医德医风考核。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采购执行科室不按本办法要求履行招标采购申请报备程序的;
(二)项目采购执行科室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三)项目采购执行科室或招标采购办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非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科室或个人都有权向医院纪检监察科投诉,接到投诉后纪检监察科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讨论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招标采购监督办废止。